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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

2013-09-06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

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

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的

基本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 医德考评纳入医院管理体系,一年为一个周期。结合本

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每年11 月至次年月组织考评。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医疗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制定操作性强、程序简化,以定性考评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细则标准。

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其他非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落实医德考评制度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制定全市工作实施细则,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各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应当成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管理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德医风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工作与医院等级评审、医疗机构校验、年度工作考评相结合,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

第十条 对医德考评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存在走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处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校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医院等级评审或复审不合格等处罚,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考评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医德考评包括救死扶伤、尊重患者、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因病施治、顾全大局、严谨求实等方面内容。

(一)因病施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1、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2、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责任心强。

(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l、平等对待患者,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患者;

2、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依法依规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服务热情周到,态度和蔼可亲,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2、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坚持依法执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无差错、事故;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遵守规定,不私自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别胎儿性别。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面

l、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方面

l、服从指挥、调配,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勉励,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取,无医闹纠纷现象。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l、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八)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或其亲友财物及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2、在医疗服务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3、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收、乱收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4、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7、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8、其它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第四章 程序和步骤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需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医德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在医德考评制度试行阶段可先使用纸质档案,在制度成熟后开发电子档案,有条件的医院可直接试行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医德考评以院内考评和院外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占50%比重。

第十四条 医德考评分以下三个方面七个步骤:

(一)院内考评

针对医院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参照本办法考核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

1、自我评价

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实际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并填写《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

2、科室评价

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3、单位评价

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在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基础上,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做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考评组综合评语。

(二)院外考评

通过走访、问卷调查或电话访问,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填写调查表等方式,对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考评。

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专门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组织进行。对临床一线医务人员的考评,以患者及家属填写的《医务人员医德医风量化评价表》为主,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至少要有15 名患者及家属填写的医德医风量化得分,取平均值按50%的比重计入医德考评得分。

(三)考评方式

对医技科室和行政后勤保障人员的考评,采取患者、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共同测评的方式,测评标准由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行风监督员评价和群众来信来访评价以反映的事实核实后,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专门机构在加分和扣分项目中综合体现。1、患者及家属评价。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医院纪委(监察室)必须参加。通过走访、问卷调查或电话访问患者及其家属,根据患者及家属的反馈情况对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做出客观评价。

2、行风监督员评价。通过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填写调查表等方式,对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做出客观评价。

3、群众来信来访评价。通过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设置的意见箱、举报箱、投诉电话和新闻媒体的行风栏目等媒介,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对涉及的医务人员的医德进行专项评价。4、考评结束后,医疗机构医德考评专门机构负责完成《医务人员医德医风量化评价表》,并组织填写《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登记表》,归档留存。

第五章 考评结果

第十五条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综合评价得分90 分以上为优秀,70 分~80 分为良好,60 分~70分为一般,60 分以下为较差。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人数,比例一般为本单位考评人数的10%左右,最多不超过15%

(一)医务人员医德医风优秀方面

1、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抢救、救灾、舍己救人;

2、开展文明规范服务、改善服务态度、使用文明用语、尊重病人权益等情况;

3、责任心强,工作认真,避免他人及自身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

4、纠正制止他人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并及时挽回不良影响;

5、检举他人有收受回扣、开单提成,或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且所检举情况属实;

6、拒收红包、回扣、财物、有价证,不接受患者及其亲友宴请,有登记为证据;

7、参加职业道德规范和医学伦理知识培训;

8、所撰写论文或译文在杂志上刊登或在会议上交流;

9、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或授予县级以上先进、劳模等荣誉称号。

10、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活动情况。

(二)医院人员医德医风不良行为方面

1、不遵守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离岗、串岗;

2、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经核查属实;

3、滥检查、滥用药、滥开大处方,经查证属实;

4、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及时,或敷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

5、超范围执业或私自外出体检、手术;

6、收受“红包”和商业贿赂情况;

7、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损害单位形象;

8、学术上不尊重别人,诋毁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9、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医务人员医德医风不良行为方面的内容第3457项的不予参加考评。一项分数扣除超过10分者,不能评为“优秀”。一项扣分超过15 分者,不能评为“良好”。有一项扣分达20 分者“一票否决”,评为“较差”。对于在一个考评期内多次受到多名患者投诉,虽无法核实的,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要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

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医德考评应作

为一项重要内容。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方有资格评选优秀或合格;医德考评结果为一般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该考核周期即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医师的医德医风考评结果纳入其个人档案,直接与晋升、晋级、晋职挂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开展工作情况考核标准(试行)》,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德考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周期性考核。

第六章 申诉和复核

第二十二条 被考评医务人员和参照本办法进行医德考评的其他人员对医德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医德考评结果之日起30 日内,向医德考评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医德考评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 日内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原《湖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试行) 2、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试行) 3、医务人员医德医风量化评价表 4、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登记表 5、医疗机构开展工作情况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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